为加强和规范国防工业标准化工作,促进国防工业自主创新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国防科工局于2020年6月30日印发了《国防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和依据、范围、职责、标准通用化、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要求。
第二章“标准制定”,共14条,主要规定了军工行业标准制定的原则、军工行业标准范围、标准需求、制定的程序、标准论证、标准计划、标准起草、审批和发布、标准编号、出版和归档、标准复审、标准废止、军工行业标准英文版等要求。
第三章“标准实施”,共7条,主要规定了标准实施主体、实施内容、标准宣贯、标准实施反馈、实施研究、实施手段、对外提供等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3条,主要规定了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及综合监督检查等要求。
分管单位职责中增加“有关民口中央企业”职责,其他相关方仍保留,但职责有所调整。
《管理办法》强调消除标准的交叉重复矛盾,适度控制标准规模。第八条“当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满足需求时,不再制定军工行业标准”;第十八条“与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军工行业标准,由国防工业主管部门予以废止”。
标准制定环节由标准需求、标准论证、标准起草、标准审批和标准复审改为标准立项、标准起草、审批和发布、归档和出版、标准复审。
—增加了标准主编单位在编制送审材料时,同步编制实施方案或实施指南的要求,突出标准贯彻实施;
—原办法“报批稿复查”工作由国防科工局委托标准化专业机构改为由国防工业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标技委对报批材料来复核,委托对象发生明显的变化,复查工作改为二次复核;
《管理办法》加入标准共建共用有关要求,与《标准化法》有关法律法规相呼应。如:第四条提出军民标准通用化基础要求;第八条“鼓励将具有军民通用属性的军工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标准计划下达和标准批准发布前征求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第二十一条标准贯彻实施“优先使用先进适用的国际、国家和相关民口行业标准”。
强化标准化资源共享,第十六条,“在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军工行业标准,以及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标准化专业机构应建立完善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军民标准化资源共享共用”。
第五条提出国际合作与交流基本要求,第十九条提出军工行业标准英文版有关要求,第二十一条提出“优先使用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实施要求,满足军工产品、技术和服务“走出去”的需求。
—明确了标准化专业机构有关信息服务、资源、实施工具、测试与认证有关要求。
标准监督的范围由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拓展为对军工行业标准制定和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与《标准化法》有关要求保持一致。